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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国内地户籍的学生应依法接受军训
来源:新华网 2007-4-21 16:01:00 【字体:小 大】

  新华网北京4月21日电(记者吕诺、吴晶)教育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近日制订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强调,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内地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

  根据这一规定,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国家发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规定指出,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规定说,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负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具体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军事机关负责向普通高等学校派出军官,安排承训部队和帮训官兵,提供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武器弹药的保障。

  军训将作为普通高校办学水平评估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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